淄博市再生资源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淄博市再生资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再生资源协会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有效提高协会为再生资源及相关行业的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从事再生资源生产、经营、加工、串换、科研,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淄博市再生资源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简介;
(五)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经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四)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
(六)享受在由协会主办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九)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五)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费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理事会会员年度会费500元;
(二)其他会员200元。
第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徽章等开支;
(二)协会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本年度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三)会费缴入协会财务部(由市社财务处代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四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市供销社、民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同时交纳年度会费。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日。
第十六条 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协会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七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函或网上等注册方式。
第十八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淄博市再生资源协会先进单位会员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行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淄博市再生资源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受到奖励的会员在协会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受到处罚的会员在协会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审核后,报请协会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一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逾期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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