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花爆竹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淄博市烟花爆竹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其它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跨地区、部门、所有制的全市性行业协会。是不是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全体会员单位服务,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占领省内市场,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形成规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淄博市供销合作社、淄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23号(淄博市供销合作社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调查了解烟花爆竹行业发展情况,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和会员自身发展规划。
(二)研究和探讨会员单位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建立符合本行业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和途径,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生产、经营管理法规、制度及办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培训,定期不定期印发会刊,发布有关价格、质量、供求信息等,促进行业多种形式的专业化协作,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推广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及管理经验,积极组织开发新产品,加速产品更新换代,鼓励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适时调整产品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组织全市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技术、质量、流通、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
(六)协助政府部门对会员单位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
(七)帮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和技术引进,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八)加强与省烟花爆竹专业协会和外市行业协会的联系,加强经济、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
在全市范围内,凡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者,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一般应为本企业或本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二)个人会员
从事烟花爆竹流通、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科研、新闻媒体单位个人,关心、热爱、支持烟花爆竹事业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熟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有丰富经验的各级领导同志,均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事理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承办事项,如向政府部门、其它社会团体提出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要求等;
(五)优先优惠享受协会组织转让的科技成果、技术经济情报、信息、资料和各项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协会声誉,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派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报告价格信息动态,提供有关工作建议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因其它原因,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组织召开。必要时可根据多数会员的要求及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等;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单位的处理意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理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代表职权,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和实施计划方案,交理事会讨论;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就入会、退会、名誉职务的聘请等事宜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修改或终止须经2/3的理事提出,由会员大会通过,并报淄博市供销合作社、淄博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淄博市供销社、淄博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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